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以下是姓名决定权的一些关键点:
1. 决定权 :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这是基本的人格权利。
2. 命名权 :自然人出生后,可以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代为命名,但具备命名能力后,自然人可自行决定姓名。
3. 姓名变更权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
4. 法律手续 :自然人取得正式姓名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如户口登记。
5.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行使姓名决定权需以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为前提。对于未成年子女,姓名通常由其监护人代为命名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自己行使。
6. 限制条件 :自然人决定姓名时,不得基于非法目的故意选择与他人姓名混同,以免侵犯他人姓名权。
7. 其他选择 :除了随父姓或母姓,自然人还可以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的姓氏,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8. 文化传统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以上信息概述了姓名决定权的含义、内容和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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